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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臺不要自己收錢再轉給賣家,讓錢走持牌支付機構直接結算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人身自由
  • 不花錢
  • 要花些時間
  • 不靠毅力

說人話

買家的錢先進你的帳戶,你再轉給賣家,這就是在做支付業務。做這門生意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,還要真拿出一億元本錢。沒批准就幹,會被關停,掙的錢收走,還要罰款,老闆和經辦人另外罰。嚴重的還要判刑。穩妥做法只有一條:錢不進你的帳戶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要花點時間接一家持牌支付機構的產品。持牌支付機構就是拿到了央行支付牌照的公司。用它的分帳或者擔保交易功能,買家的錢直接結給賣家,不進平臺自己的帳戶

收益

法規說的支付業務,是「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」。說白了就是按別人的指令替人轉錢。要做這門生意,「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,取得支付業務許可」。註冊資本最低 1 億元,而且是實繳貨幣資本,這 1 億元要真金白銀打進公司帳戶。「未經依法批准,擅自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、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,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所得」。沒批准就幹這件事的,直接關停,掙的錢收走。違法所得 50 萬元以上的,再罰違法所得的 1 到 5 倍。沒有違法所得、或者不足 50 萬元的,罰 50 萬到 200 萬元。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人另外罰 10 萬到 50 萬元。刑法還把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」算作非法經營。情節嚴重的判 5 年以下,特別嚴重的判 5 年以上。什麼算「情節嚴重」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裡劃了線。這條線是非法經營數額 500 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 10 萬元以上(全國,2024 年 5 月起)

備註

把錢設計成不進你的帳戶,這是唯一穩妥的做法。市面上管這種代收代付叫「二清」,但官方檔案裡沒有這個詞。實施細則用的說法是「變相從事支付業務」,意思是沒經批准卻按使用者的指令替人轉錢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那份解釋只列了三種情形:編假交易套現、用單位帳戶套現、用支票套現。它沒有點名平臺代收代付,所以不能說平臺代收代付「一定構成犯罪」

證據等級
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国务院 (2023).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第 768 号,第二、六、八、二十七、四十七条)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086/202401/content_6924970.html
  2. 中国人民银行 (2024).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24〕第 4 号,第六十八条)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546/202408/content_6970979.html
  3. 全国人大 (1997). 刑法(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1802/t20180206_364975.shtml
  4.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19).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、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第一、三、四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xwfbh/wsfbt/201901/t20190131_407161.shtml

原書第 26 節第 1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