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者資訊不要隨手放到境外,出境有法定條件和人數門檻
- 價效比一般
- 證據 A
- 換人身自由
- 不花錢
- 要花些時間
- 不靠毅力
說人話
把境內使用者的資訊傳到境外的機器上,這就叫出境。伺服器放在境外,不等於資料沒出境。要出境得走四條路之一:網信部門的安全評估、專業機構的認證、按標準合同簽約,或者法律另有規定。還要告訴使用者境外收資訊的是誰、拿去做什麼,並專門就這件事問他一次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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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。最省事的辦法是把使用者資料留在境內。確實要傳到境外的,走標準合同或者做認證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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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境內使用者的資訊交給境外的公司、或者存到境外的機器上,法律上叫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,「應當具備」四項條件之一。一是通過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。二是經專業機構做個人資訊保護認證。三是按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和境外接收方簽約。四是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同時你要告訴使用者這幾樣:境外接收方的名稱、聯絡方式、處理目的、處理方式、個人資訊的種類,以及他怎麼行使自己的權利。而且要「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」,專門就這件事問使用者一次。具體門檻按累計人數分檔。普通企業在法規裡叫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。這類企業有一條免辦的線,原話是「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資訊(不含敏感個人資訊)的」。到不了這條線,申報評估、訂立標準合同、做認證這三樣都免了。10 萬人以上不滿 100 萬人的,應當訂立標準合同或者通過認證。100 萬人以上的,或者敏感個人資訊達到 1 萬人以上的,應當申報安全評估(全國,2024 年 3 月起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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伺服器放境外不等於「資料沒出境」。使用者在境內註冊,你把他的資訊傳到境外的機器上,這就是出境。有一類不用走安全評估、認證、標準合同這三條路:跨境購物、跨境寄遞、訂機票酒店,這些是「為訂立、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」確實必須傳的。還要注意人數怎麼算:按「自當年 1 月 1 日起累計」算,不是從今天往回數十二個月
- 證據等級
- 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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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21). 个人信息保护法(第三十八、三十九、四十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2108/t20210820_527244.shtml
-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(2024).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(网信办令第 16 号,第三、四、五、七、八条)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4/issue_11366/202405/content_6954192.html
-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(2022).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(网信办令第 11 号,第四条). 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2-07/07/c_1658811536396503.htm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26 節第 10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