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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在地要點

原書講的是中國大陸的制度。這些條目是本站按台灣的官方資料另寫的,格式和原書一樣:花掉什麼、換回什麼、證據有多硬。

  1. 遇到火災、急病受傷或犯罪,馬上撥 119 或 110;手機收訊不好兩個都打不通,改撥 112 失火、有人倒下或受重傷,打 119;遇到犯罪、有人威脅你,打 110。手機收訊不好、119 和 110 都打不通時,撥 112,照語音按 9 轉消防局、按 0 轉警察局,沒有 SIM 卡也能撥。用手機報案,接通後先講地點,再講發生什麼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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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心情撐不住或有輕生念頭時,直撥 1925 安心專線,24 小時免付費 心裡很苦、想不開,不用等到真的想自殺才打電話。手機或市話直撥 1925(依舊愛我),24 小時有人接,免付費、全年無休。也可以打 1995 生命線(24 小時),或 1980 張老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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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誤吞清潔劑、強酸強鹼或藥物時,不要催吐,帶著容器送醫;昏迷立刻打 119,不確定可問毒藥物諮詢中心 (02)2871-7121 家人誤吞漂白水、通樂、鹽酸這類強酸強鹼,絕對不要催吐、不要洗胃,把剩下的東西和瓶子一起帶去醫院。人叫不醒、意識不清,立刻打 119,先不要給他喝任何東西。不確定嚴不嚴重,可以打毒藥物防治諮詢中心 (02)2871-7121,24 小時有人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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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遭受家暴時撥 113 或 110,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;聲請不用繳裁判費 被家人打、威脅或騷擾,24 小時可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;正在危險中就打 110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命令對方不准再施暴、不准聯絡跟蹤你、搬出住處、離你遠一點,聲請不用繳裁判費。情況緊急時,警察、檢察官或縣市政府可以替你聲請緊急保護令,法院應在 4 小時內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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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發現被騙轉帳,立刻撥 165,再到派出所做筆錄、拿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 發現被騙,馬上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報警。警察會通知銀行把騙子的人頭帳戶列為「警示帳戶」,錢如果已經轉到別的帳戶,銀行會沿著匯款路徑把款項圈存。只打 165 不等於報案,要帶匯款單、對話紀錄、轉帳明細到派出所做筆錄,拿到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才算完成。之後可以向警示帳戶所屬的銀行問帳戶裡還剩多少,銀行確認後會通知你協商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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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非自願離職後 2 年內,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,申請失業給付 被資遣、公司倒閉或定期契約到期又找不到工作,只要離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加起來滿 1 年,就能領失業給付。每月領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最長 6 個月;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最長 9 個月。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去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,14 天內沒幫你找到工作或安排職訓,才開始發。家裡有沒工作收入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每人加發 10%,最多加 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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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老闆欠薪或少發,先打 1955 問清楚,再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工資要用錢、全額、直接發給你,除非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,每月至少發兩次,還要附上各項目的計算明細。老闆不按時發,可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(24 小時、免付費),或向縣市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訴、申請調解;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老闆付清,違法的雇主會被罰 2 萬到 100 萬元。老闆不能因為你申訴就解僱你、降調或減薪,這樣做無效。公司歇業、清算或破產付不出來時,積欠未滿 6 個月的工資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墊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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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被資遣時,核對預告期間(或預告工資)和資遣費,資遣費要在 30 天內發;認為被違法解僱,向工作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公司只能在法律列的原因下資遣你,例如歇業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,而且要提前通知:做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提前 10 天,1 年以上未滿 3 年提前 20 天,3 年以上提前 30 天;沒提前通知,就要付這段期間的工資。接到通知後找新工作可以請假外出,每週不超過 2 天,工資照發。資遣費新制每滿 1 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,最多 6 個月,離職後 30 天內要發。覺得被違法解僱,可以向工作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調解期間公司不能因這件事解僱你或對你不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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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在同一雇主做滿 6 個月就有特別休假,年底或離職時沒休完的天數要折發工資 在同一個雇主做滿半年,有 3 天特休;滿 1 年 7 天,滿 2 年 10 天,滿 3 年 14 天,滿 5 年 15 天,滿 10 年起每年多 1 天,最多 30 天。特休哪天休原則上由你自己排。年度結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天數,公司要折成工資發給你;雙方談好可以延到下一年休,但下一年度結束還沒休完,一樣要付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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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.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至少加給 1/3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,休息日上班另加給 1又1/3 起,國定假日上班工資加倍 正常上班每天最多 8 小時、每週最多 40 小時。平日加班,前 2 小時每小時至少多給 1/3 時薪,再來 2 小時至少多給 2/3。休息日被叫來上班,前 2 小時另外再加給 1又1/3 倍以上時薪,超過 2 小時的部分另加給 1又2/3 倍以上。國定假日經你同意上班,那天工資加倍發。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,加班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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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. 因工作受傷或得職業病,看病用公司開的職業傷病門診單,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,不足的部分向雇主要補償 因工作受傷或得職業病,看病時拿公司開的職業傷病門診單(或住院申請書)加健保卡,就不用自付醫療費。不能工作從第 4 天起,勞保局前 60 天發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0%,之後發 70%,最長 2 年。勞保局發的比你原本的工資少,差額可以向雇主要。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的權利要在 2 年內行使,離職也不影響;醫療期間雇主不能隨便解僱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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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. 租屋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;退租還屋、結清欠款後房東要退押金,吵不攏可免費申請縣市政府調處 房東收的押金不能超過 2 個月租金。押金只用來擔保房子被弄壞的賠償和處理你留下的東西。租約結束、你把房子還給房東、該付的錢也付清,房東就要把押金退給你,或扣掉你欠的錢後退回剩下的。吵不攏,房東或房客都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,不用繳費;租屋法律問題也可以打法扶 412-8518 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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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3. 在臺設籍滿 6 個月就要加入健保;離職沒工作時,依附眷屬或到戶籍地區公所加保,別讓投保中斷 有戶籍的人,從設籍滿 6 個月那天起就要參加健保;有雇主的人從受僱那天起、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從出生那天起就要加保。離職沒工作時,先看能不能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當眷屬,都不行就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加保。有一段時間沒加保,事後還是要補辦、補繳保費。預計出國 6 個月以上,可以在出國前辦停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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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4. 收入低到過不下去時,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;突遭變故可申請急難救助 全家收入平均下來每人每月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費,存款、房地產也沒超過門檻,可以申請低收入戶,領生活扶助等補助;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.5 倍以內的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。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,不確定自己符不符合,可以先打 1957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。家裡有人過世無力殮葬、重病、主要賺錢的人失業等突發狀況,可以申請急難救助。各縣市標準不同,例如臺北市 115 年度的最低生活費是每人每月 20,744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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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5. 請不起律師時,撥 412-8518 向就近的法扶分會預約審查;只想先問問題,法律諮詢不審財力 有法律問題但還不確定要不要打官司,可以先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諮詢(電話、視訊、現場),不看你的財力和案情,在台民眾都能用,律師費由法扶付。要請法扶派律師幫你打官司,先打 412-8518(市話直撥,手機加 02)轉 3,或上網預約到最近的分會審查,看你是不是「無資力」、案子有沒有道理。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不用審財力。審查結果是「全部扶助」就不用付律師費,「部分扶助」要付一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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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6. 生產前後有 8 週產假,配偶有 7 天陪產檢及陪產假;孩子 3 歲前可請育嬰留職停薪,每個孩子最長領 6 個月津貼 生產前後有 8 週產假,受僱滿 6 個月的照領工資,未滿 6 個月的發一半。懷孕期間有 7 天產檢假,配偶有 7 天陪產檢及陪產假,薪水照給。孩子滿 3 歲前,任職滿 6 個月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,最長 2 年,期滿公司原則上不能拒絕你復職;就業保險年資滿 1 年的,每個孩子最長可領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津貼是投保薪資 60%,政府再加發 20%。有勞保的人生產,勞保另外一次發生育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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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7. 孩子未滿 2 歲、沒送公共或準公共托育,在出生當年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,每月 5,000 元起 孩子未滿 2 歲、沒有用政府的公共或準公共托育,可以領衛福部的育兒津貼:老大每月 5,000 元,老二 6,000 元,老三以後 7,000 元,發到孩子滿 2 歲那個月。到孩子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,或上網申請。出生那年就申請,可以從出生月份開始發;拖到隔年才申請,只能從申請那年的 1 月開始補。不看家庭收入,也可以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起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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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8. 家人過世後 30 天內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;不想背債,3 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 家人過世,把醫院開的死亡證明書(或檢察官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)收好,30 天內帶去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。繼承人會連同債務一起繼承,但只用繼承到的遺產負責還債。如果不想繼承,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後 3 個月內,用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。有遺產的話,6 個月內要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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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. 網購、電視購物或到府推銷買的東西,收到後 7 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;吵不攏先申訴,再申請消費爭議調解,有疑問撥 1950 網路、電視、型錄購物,或推銷員上門賣的東西,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天內,可以直接退回商品或寄書面通知解約,不用說理由、不用付任何費用。行政院另定有少數「合理例外」不適用。商家沒告訴你可以這樣解約,7 天從他告知的隔天才開始算,但最長不超過 4 個月。跟商家吵不攏,先向商家、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,商家要在 15 天內處理;還不行,再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,接著可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。不知道怎麼辦,市話或手機直撥 195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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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. 向蒐集你個資的公司或機關要求查詢、給副本、更正或刪除;查詢 15 天內、更正刪除 30 天內要給答覆 你有權向蒐集你個資的公司或政府機關要求:查詢、看資料、給你副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或使用、刪除。這些權利不能事先拋棄,也不能用合約限制。要求查詢、閱覽或給副本,對方要在 15 天內決定准不准,必要時最多再延 15 天;要求更正、補充、刪除或停止使用,要在 30 天內決定,最多再延 30 天,延長都要用書面告訴你原因。資料是違法蒐集的、或原本的目的已經結束,對方要刪除或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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