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障礙住院以自願為原則,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不經本人同意
- 價效比極高
- 證據 A
- 換人身自由
- 不花錢
- 順手就做
- 不靠毅力
說人話
家屬或單位一句話,不能把一個人留在精神病院住院。法律只認兩種情況:已經傷害自己或有這個危險,已經危害別人或有這個危險。第一種要監護人同意才能收。對診斷有異議的,三天內可以要求再次診斷,之後還能自己委託鑑定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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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。把兩條情形記住,需要時能說出口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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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精神衛生法》第三十條寫明「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」。只有診斷結論和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、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才應當實施住院治療。一是「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,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」。二是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,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」。第三十一條:屬於第一種情形的,經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才實施住院治療,監護人不同意的不得實施。第三十二條:屬於第二種情形而本人或者監護人有異議的,可以要求再次診斷,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提出,由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;對再次診斷結論仍有異議的,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鑑定機構做精神障礙醫學鑑定。第三十五條: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鑑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、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,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。第七十八條: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(全國,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,2018 年修正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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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過來,也不是誰都不能送醫。第二十八條規定,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,或者有這個危險的,其近親屬、所在單位、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,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。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,不得拒絕作出診斷。所以「送去做診斷」和「留下來住院」是兩道門,前一道低,後一道高。第七十五條列了醫療機構的責任,違反規定實施約束隔離、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成精神障礙患者,要被處分直至吊銷執業證書。身邊人有傷人衝動時怎麼辦,見第 8 節。
- 證據等級
- 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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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(2018 年修正,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七十八条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2c909fdd678bf17901678bf7448a066d
原書第 33 節第 3 條.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