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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惠用自己的真實身份領,不買虛擬號批次註冊小號,不靠漏洞重複領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人身自由
  • 不花錢
  • 順手就做
  • 要點毅力

說人話

用自己的真實身份、一個號領一次券,不在處罰範圍裡。批次註冊假使用者、自己下單自己接單去多領,按詐騙辦,騙到 3000 元就能判 3 年以下,3 萬元起判 3 到 10 年。有騎手用 0.1 元一個的虛擬號刷券,套現 9 萬餘元,同案 12 人都被判了刑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放棄「羊毛任務群」裡的活。發現平臺有漏洞,不去碰它。難在忍住不把優惠當成可以批次複製的收入。

收益

騙別人或者公家的財物,數額較大的判 3 年以下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(判刑的同時罰錢,也可能只罰錢)。數額巨大,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判 3 到 10 年並罰錢。數額特別巨大,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判 10 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,並罰錢或者沒收財產。數額較大、巨大、特別巨大這三檔,各省在下面的幅度內定本地標準。較大是 3000 元至 1 萬元以上。巨大是 3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上,特別巨大是 50 萬元以上。把方法教給別人、賣「教程」的,按傳授犯罪方法罪判 5 年以下,情節嚴重的判 5 到 10 年,特別嚴重的判 10 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。買賣手機號、驗證碼的上下游,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 3 年以下,特別嚴重的判 3 到 7 年。用批次帳號、網路地址自動切換系統,以及批次接收簡訊驗證的接碼平臺,本身就是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十四條明令禁止的。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電話卡和網際網路帳號、幫別人過實名核驗,在第三十一條之列。違反第十四條的,賺到的錢全部沒收,再按賺到的錢罰 1 到 10 倍。沒賺到錢,或者賺的不到 5 萬元的,罰 50 萬元以下,情節嚴重的還要拘留 15 日以下。違反第三十一條的,罰款同樣是 1 到 10 倍,沒賺到錢或者賺的不到 2 萬元的罰 20 萬元以下,情節嚴重的也要拘留 15 日以下。參與電信網路詐騙、還不夠判刑的,拘留 10 到 15 日。賺到的錢沒收,再罰 1 到 10 倍。沒賺到錢或者賺的不到 1 萬元的,罰 10 萬元以下。官方案例一:外賣騎手劉某某以 0.1 元一個買虛擬手機號,註冊某平臺新使用者。他領滿 29 減 15 的新人券下單,再把商品倒賣給小商鋪套現。他還用虛擬號互相邀請,領 2 元至 20 元的獎勵金。他和騎手譚某某分別騙得 9 萬餘元和 7 萬餘元。上海楊浦區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 12 人,法院判 3 年 6 個月至拘役 3 個月。官方案例二:王某利用網店退款與回收虛擬抽獎幣的時間差。他退款 1156 筆,提走手辦 224 件,金額 24.9 萬餘元。他還在二手平臺變現,法院以詐騙罪判 3 年緩 4 年,並處罰金 3 萬元。他在審理期間退贓並預繳罰金,共 33 萬元。官方案例三:某網約車平臺的新使用者優惠券和司機補貼,被「自己打車自己接單」的虛假跑單騙取,涉及 19 省 70 餘市,金額 200 餘萬元。遼寧朝陽龍城區檢察院起訴 163 人,全部被判有罪。主犯黃某、蔡某以詐騙罪、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、傳授犯罪方法罪數罪併罰(幾個罪一起算刑期),各判 3 年 6 個月。另有 34 名情節輕微的從犯,檢察院決定不起訴,仍然移送公安作行政處罰(全國)

備註

界線不在「薅了多少」,在有沒有編假的。用自己的真實身份參加活動、一個號領一次、券用在自己身上,那是平臺給你的優惠。為了多領去註冊假使用者、編造交易、瞞著自己已經退過款,就是讓對方誤以為是真的才把東西交出來,按詐騙認定,金額只決定判多久。車企的免費充電也有人這麼薅過。2026 年 8 月看看新聞報道,上海兩人買來大量虛擬手機號,輪流綁成某新能源車企 App 的子帳號。每個號用「先充後付」充兩次電就解綁,電費沒人付,充電機會再賣給貨車司機。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這是詐騙,不是盜竊,已經批准逮捕。此案只有媒體報道,沒有判決或官方通報。金額不夠判刑的也有後果:平臺可以封號、扣回優惠,還能按「不該得的錢要退回來」要求你返還。參與電詐、沒到犯罪程度的,還有拘留和罰款那一檔。「群裡有人帶、按單給我錢」不改變你自己這一份的性質。把方法教給別人、倒賣帳號和手機號,是另外的罪名,幾個罪會一起算帳。受益人是你自己。自己寫指令碼、賣指令碼見第 11 節第 3 條,賣卡、賣帳號見第 8 節第 8 條(銀行卡借給人)和第 9 節第 16 條(身分證不借人)。

證據等級
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全国人大 (2020). 刑法(根据刑法修正案(十一)修正,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、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百九十五条). https://jtgl.beijing.gov.cn/jgj/jgxx/flfg/fl/11033925/index.html(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转载)
  2.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11).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法释〔2011〕7 号,第一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sfjs/201802/t20180201_363736.shtml
  3.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22).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(第十四、三十一、三十八、四十二、四十四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2209/t20220902_575631.shtml
  4. 全国人大 (2020). 民法典(第九百八十五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2006/t20200602_463888.shtml
  5. 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21). 剑指电信网络诈骗|不法分子盯上了电商经济的漏洞(检察日报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zdgz/202106/t20210607_520557.shtml
  6. 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25). 如此「薅羊毛」涉嫌诈骗(检察日报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zdgz/202508/t20250826_704625.shtml
  7. 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24). 辽宁朝阳龙城区:办理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(法治日报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zdgz/202401/t20240124_641099.shtml
  8. 看看新闻 (2026-08-25). 男子网购870多个手机号薅车企羊毛 窃电40余万(记者陈敏佳). https://www.kankanews.com/detail/80290xAJDw6(网页存档 https://web.archive.org/web/20261005044233/https://www.kankanews.com/detail/80290xAJDw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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