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把銀行卡、手機卡、支付帳號借給任何人,「跑分」不是兼職
- 價效比極高
- 證據 A
- 換人身自由
- 不花錢
- 順手就做
- 不靠毅力
說人話
把銀行卡、手機卡、支付帳號租給、借給、賣給別人,這件事本身就違法。罰違法所得的 1 到 10 倍,沒有所得的最高罰 20 萬元,情節嚴重的拘留 15 日,還會被記入信用記錄、限制帳戶功能。要是明知對方拿去犯罪還幫著收錢轉錢,就是幫信罪,判 3 年以下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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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。有人說「借卡走個帳,給你幾百塊」,拒絕就行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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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、出借、買賣電話卡、銀行帳戶、支付帳戶、網際網路帳號,這件事本身就是違法。沒收違法所得,再罰違法所得的 1 到 10 倍。沒有違法所得的,最高罰 20 萬元。情節嚴重的,拘留 15 日以下。還可能被記入信用記錄、限制帳戶功能、停掉非櫃面業務(只能去櫃檯辦)。明知別人用網路實施犯罪,還給他提供支付結算這類幫助,情節嚴重的,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(簡稱幫信罪),判 3 年以下並處罰金(全國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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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「我不知道他拿卡去幹什麼」擋不住。辦案時會從外在情形反推你知不知情:收過好處費、流水明顯不正常,都可能算你知道。卡被人用來收贓款的,就算你最後不構成犯罪,帳戶也會被凍結,本人也會被懲戒。替別人刷臉、念驗證碼過實名核驗,罰則和這條相同,見第 8 節第 45 條(幫忙刷個臉)。
- 證據等級
- 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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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22).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(第三十一、四十四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2209/t20220902_575631.shtml
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15). 刑法修正案(九)(第二十九条,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1802/t20180205_364562.shtml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8 節第 8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