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拿死當還債的辦法:兩年內的壽險不賠,工傷不認,債照樣先從遺產里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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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人話
壽險合同兩年內自殺的不賠,只退保單裡能退的那點錢。工傷也不認,工亡的三筆錢一分沒有。欠的債先從你留下的遺產里扣,家裡人只拿剩下的。他們還要承受第 29 節第 4 條(因自殺或暴力死亡喪親)說的那份健康代價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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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,只是把這筆帳算清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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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管的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。從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算,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,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也就是法律上不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,不在此列。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,即只退保單裡能退的那點錢,不賠保額。壽險保額通常在數十萬元級,收益因此定為大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:自殘或者自殺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。第三十九條那三筆工亡待遇隨之全部落空。一是喪葬補助金,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發 6 個月。二是供養親屬撫卹金。三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,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: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即先拿遺產還稅和債,剩下的才分。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: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,也就是隻用繼承到的那部分還、不用自己再掏,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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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裡只算錢這一筆帳。本節和第 1 節的其他條目說的是別走到這一步。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管的只是前兩年,寫出來是為了把條文說全,不是在給時間表。家人的健康代價見第 29 節第 4 條(配偶死於自殺者 5 年內新發精神障礙風險高七到八成)。念頭冒出來時怎麼辦見第 1 節第 25 條、第 1 節第 32 條,救回來之後的後遺症見第 1 節第 33 條。工亡三筆錢的標準見第 19 節第 15 條。遺產和債務的具體手續見第 25 節第 9 條(逐個去取公積金和社保待遇)
- 證據等級
- 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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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15 修正).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2c909fdd678bf17901678bf7c4060811
- 国务院 (2010 修订). 工伤保险条例(国务院令第 586 号)第十六条、第三十九条. 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11/content_1778064.htm
- 全国人大 (2020).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29 節第 13 條.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