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己是受害人去索賠,走 12315、起訴或者律師,別單獨赴對方的約,別把「給錢」和「我不曝光」綁成一句話
- 價效比高
- 證據 B
- 換人身自由
- 不花錢
- 順手就做
- 要點毅力
說人話
自己是受害人,向侵權方索賠,本身有法律依據,不會因為「要價高」就自動變成敲詐勒索。但代價可能很大:郭利先被以敲詐勒索罪判了五年,後來才再審宣告無罪。所以走留痕的渠道,別單獨去對方指定的地方談,別把「給錢」和「我就不曝光」綁成一個條件說出口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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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。通過 12315、去法院起訴,或者委託律師提出。見面談的時候全程錄音。難在忍住不自己跟對方單獨談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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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案例:2008 年有關部門公佈部分批次「施恩」牌奶粉含三聚氰胺之後,郭利之女的檢查結果為「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」。郭利多次向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,並向媒體曝光。2009 年 6 月雙方達成協議,施恩公司補償 40 萬元,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。此後公司報案,郭利被潮安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再審建議。建議認為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郭利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」。郭利作為法定監護人,「有權利向奶粉的生產廠家索賠,其索賠行為有法律依據」。建議還寫著,「消費者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、批評」。2017 年 4 月 7 日,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宣告郭利無罪。理由是「原審認定郭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,使用威脅、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取財物行為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郭利的行為性質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」。郭利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22 日被羈押 1826 天(廣東,2017 年再審改判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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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 B 是因為這只是一個案子,不是能推廣的比例。它同時說明兩件事:索賠本身合法,以及你仍然可能被警方當成案子立案來查。風險最低的走法是把索賠交給律師,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,自己不和對方單獨接觸。對方約你去他所在地「面談解決」時尤其要留意,報案和立案通常發生在對方所在地。和解協議簽了就照協議走,簽完再另起一筆高額索賠,最容易被解讀成「要挾」。被立案之後怎麼處置,見第 8 節第 5 條、第 8 節第 34 條、第 8 節第 35 條(先請律師、證據不足應判無罪、國家賠償)。對方拿把柄向你索財的情形,見第 8 節第 32 條(對方拿報警、發照片來要錢)。
- 證據等級
- B : 有研究支援,但說不出確切數字,或者只有小樣本、單項研究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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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(2017). 广东省检察院再审建议对郭利案改判无罪. http://www.gd.jcy.gov.cn/jcyw2/201704/t20170411_1975029.shtml(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官网)
-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(2018). 郭利以再审无罪为由申请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((2018)粤委赔 11 号). https://www.gdcourts.gov.cn/caipanwenshuxuandeng/caipanwenshuxuandeng/content/post_1045709.html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8 節第 36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