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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出了事,先拍全景,再拍位置關係,最後拍損壞和傷情,原圖原影片別刪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C
  • 換錢
  • 不花錢
  • 順手就做
  • 不靠毅力

說人話

只對著車上一道劃痕或者地上一件東西拍特寫,過幾天沒人知道它原來在哪。先拍一段全景,把路口、門牌、車、人和周圍都收進去,再拍相互位置,最後拍細節。要挪動東西或者車,能先拍就先拍。原圖原影片留在手機裡,別隻存一份聊天軟體裡轉過的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拿手機連續拍幾十秒到幾分鐘。先保證自己安全,不耽誤救人和處置。

收益

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把物證、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都列為證據。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第十四條把圖片、音訊、影片列為電子資料。第十五條要求交電子資料的原件,拿錄影當證據要交原始載體。照片和錄影能把馬上會變的現場狀態留下來,再和報警記錄、維修記錄、病歷、證人說法互相對上。「全景、位置、細節」這個順序是經驗做法,法律沒有規定(全國)

備註

受益人是你自己和家人。給 C 是因為拍攝順序只是經驗,法律條文只管照片錄影能當證據、要交原件。有人受傷、起火、漏氣或者還有別的危險,先救人、先躲開,別為了拍照耽誤。交通事故現場該做的事見第 8 節第 1 條(出了交通事故先停車、救人、報警)。

證據等級
C : 作者經驗或公認做法,沒有直接文獻.
來源
  1.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23 年修正,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). 民事诉讼法(第六十六条).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载全文 https://fgw.sh.gov.cn/ys-syjf-zc-2.4.1-h5/20240408/073febdb2b04464390546232d4089f51.html
  2. 最高人民法院 (2019 年修正).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(第十四、十五条). 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212721.html

原書第 8 節第 42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