躲不掉的侵害可以還手,但只打正在動手的那個人,他停你就停
- 價效比一般
- 證據 A
- 換人身自由
- 花錢多
- 要花些時間
- 要點毅力
說人話
對方正在侵害你或者別人的時候,你動手製止、把他打傷,不負刑事責任。對方正在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綁架,打傷打死也不算過當。但只能打正在動手的那個人,他停你就停。最後認定站你這邊,你也可能先被立案、先被關上幾天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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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費幾千元起,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。代價主要在事後:常常先被按故意傷害立案,要配合調查,甚至先被關上十幾天。難在這段日子裡穩住不亂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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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規定了什麼算正當防衛。國家、公共利益、自己或者別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,正在被不法侵害。這時候動手製止、把正在侵害的人打傷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同一條還寫著:「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」。另有一款:「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採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於防衛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」。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把邊界說得更細。認定防衛過當,要同時具備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」和「造成重大損害」兩條,缺一不可。「造成重大損害」是指把不法侵害人打成重傷或者打死,造成輕傷以及更輕的傷不算。只有不法侵害人確實已經失去侵害能力,或者確實已經放棄侵害,才算侵害結束。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。對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,在看得出來只是輕微侵害的情況下,直接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制止的,不認定為防衛行為。過程成本有官方案例。檢例第 47 號於海明案:2018 年 8 月 27 日當晚,公安以「故意傷害案」立案偵查。9 月 1 日,崑山市公安局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為正當防衛,撤銷了案件。檢例第 45 號陳某案:一名學生被 9 人圍毆,持刀反擊致 3 人重傷。公安以涉嫌故意傷害立案偵查,把他刑事拘留。檢察機關認定屬於正當防衛,不批准逮捕,公安才把人放了。被拘留之後公安認為需要逮捕的,應當在 3 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(報檢察院批不批捕)。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1 至 4 日。流竄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可以延長到 30 日。檢察院再在 7 日內作出決定(全國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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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設的動作還是第 8 節第 10 條說的退開報警(起了衝突先報警不動手)。兩個人對著打不算防衛,對方倒地或者跑了你還追著打也不算。只有退無可退的那一刻才考慮還手。事後有三件事要做。第一,報警之後別離開現場。第二,趕緊把監控和目擊者保住,指導意見要求公安第一時間去調現場的錄影錄音、第一時間問目擊者。第三,被警察正式問話之前先請律師,見第 8 節第 5 條(被指控先請律師)。最後案子撤了、不起訴或者判無罪的,被關的那些日子可以按天申請國家賠償,見第 8 節第 35 條(羈押後的國家賠償)。為別人出手防衛,法律上同樣允許。但空著手去插手陌生人之間的打鬥,風險要另算,見第 13 節第 37 條(撞見一群人打架)。這條的受益人主要是自己和家人。
- 證據等級
- A 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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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全国人大 (1997). 刑法(第二十条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fl/201802/t20180206_364975.shtml
-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 (2020).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(法发〔2020〕31 号,第 5、6、7、10、11、13、14、19 条). 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251611.html
- 最高人民检察院 (2018).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(检例第 45 号陈某正当防卫案、检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). https://www.spp.gov.cn/spp/jczdal/201812/t20181219_402920.shtml
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18). 刑事诉讼法(2018 年修正,第九十一条).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转载全文 https://www.nx.jcy.gov.cn/zwsy/qwfb/202011/t20201119_608817.html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8 節第 11 條. 這一節講法律規定,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自己的案子請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援助機構。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