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讓不滿 12 週歲的孩子騎腳踏車上路、不滿 16 週歲的騎電動腳踏車上路:撞了人父母賠,自己被撞也可能要擔一部分
- 價效比高
- 證據 B
- 換錢
- 適用:有 3 到 18 歲孩子
- 不花錢
- 要花些時間
- 要點毅力
說人話
滿 12 週歲才能騎腳踏車上路,滿 16 週歲才能騎電動腳踏車。有個 14 歲的孩子掃媽媽的碼騎共享電動車,把人撞成十級傷殘,法院判父母賠約 18.7 萬元。不到年齡的孩子自己被撞,就算對方全責,也有法院判孩子這邊自擔一部分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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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,但要換個上學的法子,家長接送、坐公交或者走路。難在同學都騎,孩子會鬧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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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二條規定,在道路上「駕駛腳踏車、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」。同一條還規定,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」。違反了,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條處警告或者 5 到 50 元罰款,不接受罰款的可以扣車。罰款不多,要緊的是出事以後的帳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,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孩子自己有財產的,先從他的財產裡賠,不夠的由監護人賠。福建連江縣法院判過一案。2022 年 5 月,剛滿 14 週歲的孩子用母親的帳戶掃碼,租了共享電動腳踏車。他撞上一個騎電動腳踏車的人,對方十級傷殘,交警認定孩子全責。出租公司和保險公司說,使用者協議要求 16 週歲以上,孩子不是合法的騎車人,所以不賠。法院判孩子父母賠約 18.7 萬元(精確值 187017.83 元)。孩子自己被撞也吃虧。北京一位法官寫過一案:10 歲孩子放學騎腳踏車,被電動腳踏車撞成十級傷殘,交警認定對方全責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法院據此認定孩子未滿 12 週歲上路、監護人沒制止,判孩子這邊自擔一部分損失。傷情也更重。以色列一家創傷中心 2014 到 2016 年收住院 337 名交通傷孩子。騎電動腳踏車傷的,腦外傷佔 13%,騎普通腳踏車的佔 3%。把別的因素一起算進去後,傷情偏重的機會約是騎普通腳踏車的 2.6 倍(OR 2.56,95% CI 1.1–5.88,可信範圍)(全國 / 福建 / 北京 / 以色列)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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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 B 是因為法條和兩起判例都核過,但傷情的數字只來自國外一家醫院,國內沒找到按年齡算的傷亡統計。連江那案取自司法局普法欄目的轉載,判決書原文沒找到。收益定大,是按那案 18.7 萬元的賠償套金錢口徑,不是每起事故都賠這麼多。共享電動腳踏車的使用者協議也要求 16 週歲以上,別把自己的帳號給孩子掃碼。到了年齡再騎,也要戴頭盔,見第 1 節第 2 條(戴頭盔並扣好)和第 22 節第 12 條(騎山地車時戴頭盔)。受益人主要是孩子,賠錢的是父母自己。
- 證據等級
- B : 有研究支援,但說不出確切數字,或者只有小樣本、單項研究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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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国务院 (2017 年修订).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(第七十二条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0816f3cbb3c016f40f566c10e23
- 全国人大常委会 (2021 年修正). 道路交通安全法(第八十九条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1817ab231eb017abd617ef70519
- 全国人大 (2020). 民法典(第一千一百七十三、一千一百八十八条). 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
- 广州市司法局 (2024-11-28). 14岁孩子骑共享电动车,竟把人撞致十级伤残……(转载央视网等). https://sfj.gz.gov.cn/ztlm/fzxc/yasf/content/post_9915896.html(网页存档 http://web.archive.org/web/20250421103222/https://sfj.gz.gov.cn/ztlm/fzxc/yasf/content/post_9915896.html)
- 秦鹏博 (2024-08-29). “半大孩子”怎样骑行才安全又合规. 北京政法网(来源京法网事). https://www.bj148.org/123/202408/t20240829_1667638.html
- Zmora O, Peleg K, Klein Y (2019). Pediatric electric bicycle injuries and comparison to other pediatric traffic injuries. Traffic Injury Prevention, 20(5), 540-543. https://doi.org/10.1080/15389588.2019.1608361
書裡提到這條的地方
原書第 30 節第 20 條.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