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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;退租還屋、結清欠款後房東要退押金,吵不攏可免費申請縣市政府調處

  • 價效比一般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錢
  • 不花錢
  • 要花些時間
  • 不靠毅力

有待核實的地方

說人話

房東收的押金不能超過 2 個月租金。押金只用來擔保房子被弄壞的賠償和處理你留下的東西。租約結束、你把房子還給房東、該付的錢也付清,房東就要把押金退給你,或扣掉你欠的錢後退回剩下的。吵不攏,房東或房客都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,不用繳費;租屋法律問題也可以打法扶 412-8518 諮詢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簽約時確認押金不超過 2 個月租金;入住和退租都拍照、錄影留下屋況。調處免繳費用。

收益

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:押金之金額,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;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,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,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第 3 條第 13 款:押金是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,預為支付之金錢。第 5 條: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,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。第 16 條:住宅租賃爭議,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申請調處,並免繳調處費用。第 4 條:供休閒或旅遊、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、由合作社經營管理、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的租賃住宅,不適用本條例。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內政部委託辦理「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專案」:住宅租賃糾紛電話法律諮詢撥 412-8518(市話直撥;手機加 02,接通後轉 2 再轉 6);自 114 年 9 月 30 日起,領有國土管理署二年內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的承租人,遭房東強制搬離、提前解約、苛扣押金等,經鄉鎮市區調解、消費爭議調解或不動產調處仍未解決的,可向法扶分會申請訴訟扶助。

備註

全國適用,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為限,例外見第 4 條。第 7 條只寫在「租賃契約消滅、返還住宅並清償債務時」返還押金,沒有寫具體天數。有待核實的地方:內政部公告的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對押金返還、點交的細節本次無法連線核對(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無法連線)。因為租賃契約視為消費關係,也可以走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(見「退貨與消費申訴」條)。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。

證據等級
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、4、5、7、16條(修正日期民國112年2月8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87224
  2.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. 「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專案」2025年9月30日正式開辦申請訴訟扶助服務. https://www.laf.org.tw/news-detail/224
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
對應原書
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