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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受家暴時撥 113 或 110,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;聲請不用繳裁判費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壽命
  • 不花錢
  • 要花些時間
  • 不靠毅力

說人話

被家人打、威脅或騷擾,24 小時可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;正在危險中就打 110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命令對方不准再施暴、不准聯絡跟蹤你、搬出住處、離你遠一點,聲請不用繳裁判費。情況緊急時,警察、檢察官或縣市政府可以替你聲請緊急保護令,法院應在 4 小時內核發。

成本

免費。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。要花時間蒐證(驗傷單、錄音、對話紀錄)和寫聲請狀。

收益

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三種(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)。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;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也可以聲請。保護令的聲請、撤銷、變更、延長及抗告,均免徵裁判費(第 10 條)。聲請原則上要用書面;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時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用言詞、電信傳真等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,夜間或休息日也可以(第 12 條)。法院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,足認有急迫危險的,應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;暫時保護令、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,先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且獲准的,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(第 16 條)。通常保護令可以包括:禁止相對人實施家暴;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;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;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特定距離;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;命相對人給付租金或扶養費;命交付醫療、輔導、庇護所費用;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等(第 14 條)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: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2 年以下,失效前可聲請延長,每次 2 年以下;可在自己住居所、相對人住居所或暴力發生地的法院聲請,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和警察單位都可以協助聲請;可準備的證據包括驗傷診斷證明書、警察的處理紀錄、證人、錄音等。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24 小時服務。

備註

全國適用,保護令由地方法院核發。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,被害人本人不能自己聲請。全國法規資料庫(law.moj.gov.tw)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的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,修正日期以該頁所載為準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的範圍(例如同居伴侶、前配偶)本條未逐一核對。

證據等級
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、10、12、14、16條(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6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02595
  2.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. 常見問答: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聲請方式?. https://police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8D43510FCC9EE11C&sms=87415A8B9CE81B16&s=EB98B85C93F9D134
  3. 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. 心理衛生(專線服務一覽: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). https://tspc-health.gov.taipei/cp.aspx?n=B609CD5982171F9A
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
對應原書
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