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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欠薪或少發,先打 1955 問清楚,再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
- 價效比高
- 證據 A
- 換錢
- 不花錢
- 要花些時間
- 不靠毅力
有待核實的地方
說人話
工資要用錢、全額、直接發給你,除非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,每月至少發兩次,還要附上各項目的計算明細。老闆不按時發,可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(24 小時、免付費),或向縣市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訴、申請調解;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老闆付清,違法的雇主會被罰 2 萬到 100 萬元。老闆不能因為你申訴就解僱你、降調或減薪,這樣做無效。公司歇業、清算或破產付不出來時,積欠未滿 6 個月的工資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墊付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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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。平時把薪資單、出勤紀錄、匯款紀錄存一份;你可以向公司要出勤紀錄副本,公司不得拒絕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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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: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,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(第 22 條)。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,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;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(第 23 條)。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,逐日記載至分鐘,保存五年,勞工申請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(第 30 條)。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(第 27 條)。違反第 22 條至第 25 條,或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的命令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(第 79 條)。勞工發現雇主違法時,可以向雇主、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;雇主不得因此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,違者無效;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於 60 日內把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,並對申訴人身分保密(第 74 條)。雇主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時,積欠未滿 6 個月的工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擔保債權同順位受償;雇主積欠的工資經請求未獲清償的,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(第 28 條)。勞資爭議處理法:調解申請書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(第 9 條);調解、仲裁或裁決期間,資方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行為(第 8 條);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的二分之一(第 57 條);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時,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(第 58 條)。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:勞動部設置的全國性 24 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,全年無休、免付費,受理工資、工時、職災等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申訴。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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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。有待核實的地方: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。民法第 126 條規定「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」的各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一般認為每月工資屬此類,但本次沒有找到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明文寫出「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」的原文,待核實後再寫進收益欄。積欠工資墊償的申請窗口與文件本次未能從勞動部、勞保局網站核對(無法連線)。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。
- 證據等級
- 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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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勞動基準法第22、23、27、28、30、74、79條(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4930
-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、9、57、58條(修正日期民國110年4月28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4924
-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. 常見問答:什麼是「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」?. https://fd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4D3DD171F182A498&s=684672F7A2B25D48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對應原書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