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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加班前 2 小時至少加給 1/3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,休息日上班另加給 1又1/3 起,國定假日上班工資加倍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錢
  • 不花錢
  • 順手就做
  • 要點毅力

說人話

正常上班每天最多 8 小時、每週最多 40 小時。平日加班,前 2 小時每小時至少多給 1/3 時薪,再來 2 小時至少多給 2/3。休息日被叫來上班,前 2 小時另外再加給 1又1/3 倍以上時薪,超過 2 小時的部分另加給 1又2/3 倍以上。國定假日經你同意上班,那天工資加倍發。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,加班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平時保存打卡紀錄和主管派加班的訊息;你可以向公司要出勤紀錄副本,公司不得拒絕。

收益

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: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;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,逐日記載至分鐘,保存五年,勞工申請副本時雇主不得拒絕。第 24 條: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;再延長在 2 小時以內,加給三分之二以上;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的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休息日工作 2 小時以內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,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第 32 條:延長工時須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;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,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,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第 36 條: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,一日為例假、一日為休息日;休息日工作的時間計入延長工時總數。第 37、39 條: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等應休假,工資照給;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的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違反第 24 條、第 32 條、第 39 條等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(第 79 條)。

備註

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。採二週、八週等變形工時的行業,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另依第 30 條、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。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、勞工選擇補休等情形,本條沒有核對相關條文,不寫。被欠加班費的申訴管道見「欠薪」條。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。

證據等級
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勞動基準法第24、30、32、36、37、39、79條(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4930
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
對應原書
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