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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工作受傷或得職業病,看病用公司開的職業傷病門診單,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,不足的部分向雇主要補償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錢
  • 不花錢
  • 要花些時間
  • 不靠毅力

有待核實的地方

說人話

因工作受傷或得職業病,看病時拿公司開的職業傷病門診單(或住院申請書)加健保卡,就不用自付醫療費。不能工作從第 4 天起,勞保局前 60 天發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0%,之後發 70%,最長 2 年。勞保局發的比你原本的工資少,差額可以向雇主要。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的權利要在 2 年內行使,離職也不影響;醫療期間雇主不能隨便解僱你。

成本

免費。看病時要公司開「職業傷病門診單」或「住院申請書」;申請給付要準備傷病診斷書。

收益

雇主補償(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):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,雇主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;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;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、經指定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的,雇主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;遺存障害的,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;因職災死亡的,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,並一次給與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。同一事故已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等支付費用的,雇主可以抵充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〈臺北市職業災害權益報你知〉(113 年 2 月 1 日修正版):醫療給付——到健保特約醫院就醫,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健保卡,免負擔醫療費用;當場無法提出的,可於就醫之日起 10 日內(不含例假日)或出院前補送文件申請退費;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未補件的,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。傷病給付——向勞工保險局(02-23961266)申請,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,前 60 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00%,超過 60 日部分按 70%,每半個月發給 1 次,至恢復工作前 1 日為止,但以 2 年為限;勞保局發給的金額少於同期間原領工資的,可就差額要求雇主補償。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內行使,不因離職受影響,補償金不得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。治療休養期間可請公傷病假(工資全數發給);職災勞工醫療期間,雇主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僱。對補償有爭議,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;雇主因違反職安注意義務過失致勞工死傷的,勞工或家屬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,請求權時效 2 年;涉及過失傷害刑事責任的,告訴期間為 6 個月。發生職災的勞工無論是否加入勞工保險,都可以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、看護補助等補助。

備註

雇主補償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;職災保險給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。有待核實的地方: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條文本次無法核對(全國法規資料庫、勞動部、勞保局網站都無法連線,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的中央法規頁也沒有收錄這部法律),傷病給付的 100%/70%、第 4 日起、2 年上限只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3 年 2 月版手冊核到,上線前請以該法第 42 條原文核實。手冊中的調解電話、訴訟補助是臺北市專屬服務,本條沒有寫入;其他縣市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。

證據等級
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勞動基準法第59條(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4930
  2.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. 臺北市職業災害權益報你知(113年2月1日修正版). https://www-ws.gov.taipei/001/Upload/453/relfile/31820/8367536/3b75d09e-f85e-450e-8ab7-e63076781bcb.pdf
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
對應原書
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