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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依台灣官方資料編寫

網購、電視購物或到府推銷買的東西,收到後 7 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;吵不攏先申訴,再申請消費爭議調解,有疑問撥 1950

  • 價效比高
  • 證據 A
  • 換錢
  • 不花錢
  • 順手就做
  • 不靠毅力

有待核實的地方

說人話

網路、電視、型錄購物,或推銷員上門賣的東西,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天內,可以直接退回商品或寄書面通知解約,不用說理由、不用付任何費用。行政院另定有少數「合理例外」不適用。商家沒告訴你可以這樣解約,7 天從他告知的隔天才開始算,但最長不超過 4 個月。跟商家吵不攏,先向商家、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,商家要在 15 天內處理;還不行,再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,接著可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。不知道怎麼辦,市話或手機直撥 1950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退貨要在 7 天內寄回商品或寄出書面通知,留好寄件證明。

收益

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: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;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,例外由行政院定之。企業經營者未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的,7 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,但自原 7 日期間起算已逾 4 個月者,解除權消滅。消費者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的,契約視為解除;違反本條的約定無效。第 43 條:消費爭議可向企業經營者、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(分中心)申訴,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;未獲妥適處理的,可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。第 44 條: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的,可向直轄市或縣(市)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臺北市政府法務局: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設有消費諮詢專線 1950,市話或手機可直接撥打;可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爭議線上申訴網站(appeal.cpc.ey.gov.tw)申訴;調解成立後,調解書送法院核定,效力相當於法院確定判決;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是購買後自己使用的最終消費者,投資、轉賣、營業用途不適用,但仍可向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。

備註

全國適用。第 19 條的 7 日無理由解約只規定在通訊交易(網購、電視、型錄等)和訪問交易(到府推銷)。有待核實的地方:行政院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列出哪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,本次無法連線全國法規資料庫和行政院消保處網站核對,清單待補。付款後對方根本不出貨、失聯的,可能是詐騙,見「被騙報案」條。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。

證據等級
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來源
  1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消費者保護法第19、43、44條(修正日期民國104年6月17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2059
  2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. 消費者保護常見問答:消費者如有消費爭議問題欲諮詢時,得撥打電話至何處詢問?. https://legalaffairs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319EB785E9ABAD58&s=847127491E539EA6
  3.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. 消費爭議申訴流程說明. https://dlacp.gov.taipei/cp.aspx?n=0AFF0B9655DE4843
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
對應原書
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