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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願離職後 2 年內,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,申請失業給付
- 價效比高
- 證據 A
- 換錢
- 不花錢
- 要花些時間
- 要點毅力
說人話
被資遣、公司倒閉或定期契約到期又找不到工作,只要離職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加起來滿 1 年,就能領失業給付。每月領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最長 6 個月;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最長 9 個月。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去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,14 天內沒幫你找到工作或安排職訓,才開始發。家裡有沒工作收入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每人加發 10%,最多加 20%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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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。初次要親自跑一趟就業服務站,帶離職證明書、身分證、存摺;之後每個月要親自回去做失業再認定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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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條件(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):非自願離職,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,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,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、第 13 條但書、第 14 條、第 20 條各款情事離職;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 1 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的,視為非自願離職。金額與期間(第 16 條):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% 按月發給,最長 6 個月;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 9 個月。領滿給付期間後 2 年內再次請領,只發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;領滿後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。申請(第 25 條):離職退保後 2 年內,帶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,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、申請失業認定;文件不齊應於 7 日內補正。離職證明書取得有困難的,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(例如雇主已列冊通報資遣、關廠或雇主行蹤不明經查明、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)。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補充: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,每 1 人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 10%,最多加計 20%;繼續請領者每個月要親自申請失業再認定,帶 2 次以上求職紀錄;失業期間另有工作、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,不得請領;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薪資不低於你每月可領的失業給付、地點距離住處 30 公里內而不接受的,會被拒絕受理。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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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適用,給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。自願離職不能領。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說明:雇主、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沒有投保就業保險。中央主管機關在經濟不景氣、大量失業時可延長給付期間,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(第 16 條第 2 項)。勞動部、勞保局網站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,實務說明取自臺北市就業服務處(失業給付摘要資料更新 111-09-16)。
- 證據等級
- 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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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就業保險法第11、16、25條(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23221
-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. 失業給付申請相關規定摘要. https://eso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DF02DE8E0A136367&sms=FACCAE8D1ED808BF&s=551D6E9A030C09AD
-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. 常見問答:失業給付有申請期限嗎?. https://eso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B26586FCE6F04719&sms=87415A8B9CE81B16&s=595B8EDEF571AB84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對應原書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