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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同一雇主做滿 6 個月就有特別休假,年底或離職時沒休完的天數要折發工資
- 價效比一般
- 證據 A
- 換錢
- 不花錢
- 順手就做
- 要點毅力
說人話
在同一個雇主做滿半年,有 3 天特休;滿 1 年 7 天,滿 2 年 10 天,滿 3 年 14 天,滿 5 年 15 天,滿 10 年起每年多 1 天,最多 30 天。特休哪天休原則上由你自己排。年度結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天數,公司要折成工資發給你;雙方談好可以延到下一年休,但下一年度結束還沒休完,一樣要付錢。
- 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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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花錢。記下自己的到職日,每年對一下公司書面通知的特休天數和未休工資。
- 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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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: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,應給予特別休假: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,3 日;1 年以上 2 年未滿,7 日;2 年以上 3 年未滿,10 日;3 年以上 5 年未滿,每年 14 日;5 年以上 10 年未滿,每年 15 日;10 年以上,每一年加給 1 日,加至 30 日為止。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,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可以和對方協商調整。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休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;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的,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雇主應把每年特休期日和未休日數發給的工資數額記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。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,雇主如認為權利不存在,應負舉證責任。特別休假的工資由雇主照給(第 39 條)。違反第 38 條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(第 79 條)。
- 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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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。年資只算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期間,這一點和中國大陸按累計工齡算不同。公務員、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另依各自法規。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無法連線,條文取自臺北市政府法務局「中央法規」條文頁。
- 證據等級
- A: 有具體數字,來自薈萃分析、大型佇列或隨機試驗;法律政策類指引到了法條或官方原文.
- 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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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中央法規). 勞動基準法第38、39、79條(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). https://laws.gov.taipei/Law/LawSearch/LawArticleContent/FL014930
來源核對於 2026-10-12
對應原書
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