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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警察、醫生、櫃員當成按規則上班的人,別當成角色:能推動事情的是文書和期限,不是情緒

  • 價效比一般
  • 證據 C
  • 換時間精力
  • 不花錢
  • 順手就做
  • 要點毅力

說人話

警察、醫生、櫃員都是按崗位規則上班的人,被文書、期限和監督管著。對方態度好不好,和你的事辦不辦、幾天辦完基本無關。所以要拿回執、記期限、按渠道申訴,別想著把道理講到對方認同。

成本

不花錢。改的是你的預期和動作順序。第一次要忍住「把道理講到對方認同」的衝動。

收益

把和機構打交道的動作換一換:從「求人、生氣、反覆複述委屈」,換成「拿文書、記期限、按渠道申訴」。省下的是重複溝通和反覆回想的時間。這屬於一次性的觀念調整,不是每天都省時間。能拿來核對的是這些期限本身,它們都寫在檔案裡。治安案件從受理那天算起,辦案期限不超過 30 日;案情重大複雜的,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 30 日。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,不予立案通知書要在 3 日以內送達。控告人 7 日以內可以申請複議,公安機關 30 日以內作出決定。不服的,再 7 日以內向上一級申請複核。

備註

定 C 的理由:「很多人把視窗後面的人當成一個角色、不當成上班的人」這個判斷本身沒有文獻可引。能引的只有規則那一半:期限、文書和救濟渠道都是明文的。本條引的數字全部來自第 8 節第 39 條(報警之後的流程)那兩份公安部規章。按流程走管不了「對方態度差」,也不保證一定辦成,改的只是你的預期和第一步動作。銀行櫃員、政務視窗也一樣:他們操作留痕、要複核、出錯要追責。所以該做的是留憑條、要回單、按渠道投訴,別憑「他會不會坑我」瞎猜。合法的優先順序都寫在明處,比如急診按病情分級,不按先來後到(第 24 節第 7 條,急診預檢分診)。想謝救過你的醫生,就走感謝信和滿意度評價,見第 24 節第 11 條。想「送點東西讓人家多上點心」,對辦案執法的人就是行賄罪,而且是明文從重的,見第 8 節第 40 條。遇到明顯的區別對待,該投訴就投訴,別當成潛規則去模仿。

證據等級
C : 作者經驗或公認做法,沒有直接文獻.
來源
  1. 公安部 (2020).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(公安部令第 159 号修正后,第一百七十一、一百七十八、一百七十九条). http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20/content_5549884.htm
  2. 公安部 (2013/2019 修正).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(公安部令第 125 号、第 149 号). http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13/content_2321117.htm

原書第 3 節第 19 條. 內容可能過時,不少政策各地執行不一樣,真去辦事、看病、打官司時以當地部門、醫生和律師的說法為準。 免責宣告